“经本法庭评议认为,本案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,事实清楚证据充分。
叶秋与孔立志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不和,孔立志对婚姻关系不忠,并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、伪造欠债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孔立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欺诈罪;被告人在外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养情人并共同生下私生子,其行为构成重婚罪。原告叶秋指控被告人孔立志所犯的两项罪名成立。
本院根据孔立志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情节和对受害人原告的危害程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五十四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准许原告叶秋与被告孔立志解除婚姻关系。
二、判予两人婚生子孔文茵交与原告叶秋抚养,被告孔立志每月应按时支付抚养费八百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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