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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一四、宝延大战(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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骆轻雪非常赞同叶子峰的分析,就是在米国,实质性反收购案例也比较少,如果在二级市场上实施反收购,一、是第一大股东必须具有绝对实力。二、是第一大股东持有股份数量,距绝对控股数量差距不大。而象这种优质公司,在市场上,对其发起收购的可能性很小。更多的是对其参股,进行财务投资。

象延中股份,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才占总股本的16.8%,距安全系数较高的控股比列30%,还差近14%。如果这14%的股份在二级市场上与收购方抢筹,延中股份的股价绝对不是现在这个价格,那资金成本将非常高昂。更何况延中股份根本不具备这个实力。

在米国,面对这种敌意收购,更多的是实施毒丸计划。

毒丸计划是米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??利普顿在1982年提出来的。它的正式名称是“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”。1985年米国特拉华法院判决其合法化,从此毒丸计划在米国证券市场开始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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